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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贵南县公安处理一起网络造谣事件

来源: 时间:2016-9-20 22:17:10 浏览量:1619

本网从青海省公安厅获悉,2016年8月25日17:02时和26日11:44时,浪微博账号@坚强滴菊花连续发布网帖“贵南县公安局局长醉酒执法,猥亵暴打为父维权女大学生”文字视频。事发后,贵南县公安局迅速展开调查,现就调查情况作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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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从青海省公安厅获悉,2016年8月25日17:02时和26日11:44时,浪微博账号@坚强滴菊花连续发布网帖“贵南县公安局局长醉酒执法,猥亵暴打为父维权女大学生”文字视频。事发后,贵南县公安局迅速展开调查,现就调查情况作出通报:

    2014年4月以来,贵南县茫曲镇毡匠村村民赵隆某因不满法院对其父与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屡次非正常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县公安局依法先后4次对其训诫并制发训诫书。

    2014年10月21日,赵隆某拒不配合贵南县公安局茫曲派出所依法传唤。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旦正甲带领民警到赵隆某家中对其及家人做思想工作,要求配合执法。期间,赵隆某情绪激动,被其家人抬到临窗床上,赵隆某借机用右手将窗户玻璃砸碎划伤右手,同时让屋外家人锁住了房门。在场民警向局领导汇报情况后,县公安局教导员公保才旦带领民警赶到现场将门锁从外面打开,并与前期到达的民警一同将赵隆某强制传唤至县公安局接受询问。强制传唤期间,其兄赵某、叔叔赵存某、表兄张文某等人对民警进行谩骂、推搡、围攻,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赵隆某及赵存某分别手持刀具威胁并划伤民警。

    2014年10月21日23时许,贵南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分别给予赵某、赵存某、张文某行政拘留十日之处罚,其中赵存某因身患高血压性心脏改变等疾病,未予收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赵隆某行政拘留十日之处罚。

    2016年8月25日17:02时和26日11:44时,赵隆某利用新浪微博账号@坚强滴菊分别发布配有捏造事实文字的视频网帖“贵南县公安局局长醉酒执法,猥亵暴打为父维权女大学生”,对公安机关造成了恶劣的负面社会影响,贵南县公安局将依法追究赵隆某涉嫌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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